中创环保股民一审胜诉 后续股民仍可索赔


(资料图)

近日,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厦门中创环保(维权)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简称:中创环保,原:三维丝,证券代码:300056)证券虚假陈述普通代表人案作出一审判决。(中创环保维权入口)

曾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(证号:13301200210145176)表示,根据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,目前中创环保索赔时效尚未届满,后续受损者仍可依法索赔。

案情回溯,2019年5月7日,中创环保发布《关于收到<行政处罚决定书>的公告》。证监会查明中创环保主要违法事实如下:一、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。二、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《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》存在虚假记载。三、2016年一季报、半年报和三季报存在虚假记载。四、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。证监会决定:对中创环保给予警告,并处以60万元罚款;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,并处以罚款。
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,上市公司等因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,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。在处罚决定公布后,陆续有投资者向福州中院起诉中创环保索赔。

2023年8月18日,部分投资者收到福州市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,一审判决如下:被告中创环保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向原告戴烨等 257 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、佣金、印花税共计 55213562.77 元;驳回原告戴烨等 257 人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厉健律师表示,根据司法解释:一、在2016年3月3日到2017年4月5日期间买入中创环保股票,并在2017年4月5日收盘还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以索赔。二、在2017年4月29日到2017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中创环保股票,并在2017年12月22日收盘还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股民,可以索赔。索赔条件、诉讼时效届满日以法院认定为准。

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、股票对账单原件(2016年2月1日至2018年6月底)、详细联系方式。

(本文由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供稿,不代表新浪财经的立场。厉健律师,系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、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员,2009年荣获“浙江省优秀青年律师”称号。2003年至今,厉健律师代理投资者起诉100余家上市公司索赔,成效显著。其中,投资者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案入选2012年度“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”,投资者诉祥源文化、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,投资者诉辉丰股份(维权)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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